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21民初977号
原告:通化县建鑫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经济开发区都岭村五组三道洞。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通化县建鑫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通化县建鑫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通化县建鑫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县建鑫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4元,减半收取计4042元,保全费2782元合计6824元,由通化县建鑫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喆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