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191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嘉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亳州城1栋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74199Q。
法定代表人:谢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正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1号世界之窗创新产业园B座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48T7F。
法定代表人:汪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合肥市嘉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安徽正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正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正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60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运 威
书 记 员 张 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