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隆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02民初3838号
原告: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84819529A),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绿荫村海口桥祖家坝。
法定代表人:王礼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汝雄,云南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方,云南元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号。
被告:袁朝美,女,汉族,住云南省××××号。
被告:云南隆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70473832M),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段伟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朝美、云南隆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由原告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