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隆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富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29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执行人:昆明富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殷福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隆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法定代表人:黄德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富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隆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2529民初48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昆明富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人民币662,783.4元及利息57,579.97元,并从2019年1月26日起以662,783.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劳务费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云南隆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以32,149.13元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昆明富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昆明富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到被执行人昆明富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昆明富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并不在注册地址昆明市盘龙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福林及股东牛良梅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云南隆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交纳了32,149.13元,本院已将该32149.13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昆明富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劳务费630,634.27元及利息57,579.97元、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12,388元、本案申请执行费9604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绍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