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隆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隆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财保97号 申请人:阿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062083710B,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阿塔公路12公里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隆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7704738832M,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阿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隆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嵩明县支行(账号:242197010********)的银行存款196,207.55元。申请人阿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责任限额为196,207.55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单号:128201919202200216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隆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县支行(账号:242197010********)的银行存款196,207.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