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文中民二初字第28号
原告***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73119347-5。
地址:昆明白龙路450号佳园小区商铺八面风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市人民医院。
机构代码:43228550-5。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再照,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追加被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机构代码:21652086-5。
地址:昆明市新闻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淑娴、**,该公司法务部职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市人民医院、被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原审理原告***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支持原告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对于转付、垫付款项的部分明确另案处理,据此作出(2013)文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双方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原告就其转付、垫付款项部分,另案向本院起诉文山市人民医院和追加被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前案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本院(2013)文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现本案与前案转付、垫付款项部分存在重复诉讼。现原告以本案与发回重审案在同一标的上存在重复诉讼而提出本案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46元,减半交纳15823元,由原告***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熊祥
审判员莫文
审判员陆正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