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云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富民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2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白龙路450号佳园小区商铺八面风*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富民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青年路***号志远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侯司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民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富民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A×××××、*A×××××、*A×××××、*A×××××、*A×××××、*A×××××、*A×××××、*A×××××大型汽车八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10.288万元、未受偿人民币110.288万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昆
执行员*昆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