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4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祁玉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9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9788元,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依法交纳执行费3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多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4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利民支行XXX账户存款30991元,因余额不足,已做金额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2021年4月21日到期;已于2020年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北塔支行XXX账户存款30991元,因余额不足,已做金额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2021年4月26日到期;已于2020年6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宁AXXX、宁AXXX“长安”牌车辆户籍,冻结期限为2年,2022年6月8日到期。上述冻结措施到期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可于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本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均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楠
审判员 龙文臣
审判员 戴岩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苏泽娜
书记员 张伯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