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9民初942号
原告:石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北陈村。
法定代表人:贾欣乐,该公司经理。
被告:赞皇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工程建设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太行东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谷立国。
原告石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工程建设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石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计498.5元,由原告石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彦廷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焦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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