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9民初1028号
原告:石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北陈村。
法定代表人:贾欣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中,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赞皇县水利局(原赞皇县水务局),住所地:赞皇县太行东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雷,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向英,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宏,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工程建设处,住所地:赞皇县太行东路187号。
负责人:谷立国。
石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县水利局、赞皇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工程建设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石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计498.5元,由原告石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米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