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凿井有限公司

唐山凿井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奔各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开民初字第1935号
原告:唐山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奔各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职务,村主任。
原告唐山凿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奔各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凿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奔各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凿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2009年12月10日为被告打井一眼,打井费用为29760元。水井投入使用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打井费用14500元,尚欠15260元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打井款15260元。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奔各庄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索要的打井款已经付清,欠条上的签名是前任村主任的个人行为,与村委会无关。并且原告没有向村委会索要过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告唐山凿井有限公司于2009年为被告村里打井一眼,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奔各庄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2月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的内容为“今有奔各庄村委会欠唐山凿井有限公司打井费29760元(贰万玖仟柒佰陆拾元)发票已开,一个月内还清。”有***签字、奔各庄村委会加盖公章。另查明,***时任村委会主任并负责打井的工作,并于2011年、2013年7月20日、2013年11月5日分别给付原告打井款10000元、3000元、1500元,剩余15260元欠款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唐山市凿井有限公司为被告村里打井,被告拖欠打井款的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辩认为村里账簿中没有该笔欠款,给村民打井是国家政策,是水务局给出资打的,原告应该找水务局结账,前任村委会主任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奔各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唐山凿井有限公司打井款15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奔各庄村民委员会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石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