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18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潇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源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白鹤路居巢民营经济园老区。
法定代表人:昂昂,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源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4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在2017年6月12日领取一个月工资后并未主动离职,而是请假两天,并在6月14日晚销假,6月15日上班并参加考勤后工作中受伤,此后源宇公司一直发放工资也可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源宇公司提交的考勤表系虚假的,***原审中申请调取***参加考勤的证据,但原审法院未调取。源宇公司提交的证人均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源宇公司提交意见称,***在仲裁及诉讼中前后陈述多处自相矛盾。***于2017年6月12日结算了工资后离职,其当天只有上班考勤无下班考勤,以及源宇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报销单据封面等均可证实。源宇公司在2017年6月15日后,并未重新与***建立劳动关系,车间主任在***等待期间同意***帮忙操作机械设备并不代表源宇公司重新录用了***。源宇公司在***受伤后,按照其之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了误工费,但不能据此推断建立了劳动关系,源宇公司从未否定自身的赔偿义务。因事故发生已一年多时间,期间源宇公司的考勤机已进行了更换,原考勤机已经灭失,无法提交原始考勤记录,原审法院也无法调取。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源宇公司提交了工资结算表、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其与***于2017年6月12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对源宇公司的主张及证据均不认可,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对于其在仲裁中陈述的6月15日到车间后未立即进入工作岗位未作出合理解释,故其关于与源宇公司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原判决据此认定双方自2017年6月15日起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祝新
审 判 员 袁学梅
审 判 员 权伟灵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 铎
书 记 员 曹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