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金色田野蔬菜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金色田野蔬菜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1-16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坛水执字第001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东环一路金彩花园5-(6-01、02)号。
法定代表人郭丹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春荣,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丹阳市金色田野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陵口镇折柳柳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金色田野蔬菜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坛水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丹阳市金色田野蔬菜有限公司应返还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72641元,并支付自2013年2月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65%计算),***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丹阳市金色田野蔬菜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92元。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万元,尚欠人民币572641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情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丹阳市金色田野蔬菜有限公司、***目前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汽车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坛水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照华
审 判 员  杨亚坤
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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