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8187袁志明与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8187号
原告:袁志明,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宏宇,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汤庄红旗下头6、7号。
法定代表人:郭丹卉。
原告袁志明与被告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袁志明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志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志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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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郁 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蔚然
书 记 员  唐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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