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128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91民初2128号
原告: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281505XY,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汤庄红旗下头6、7号。
法定代表人:郭丹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红,丹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87844647W,住所地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泰高路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药城大道7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峰。
原告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48元,减半收取11074元,由原告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翔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丁琴
书 记 员 赵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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