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283号
申请人: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公路花园和谐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281505XX。
法定代表人:郭丹卉,董事。
被申请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41125152823655K。
法定代表人:杨贤宏,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保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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