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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源盛发科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5民初2298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原告:北京宏源盛发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曦,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国祥,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公路花园和谐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丹卉。
***、北京宏源盛发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宏源)与孙国祥、***、江苏天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宏源盛发科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宏源盛发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8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原告北京宏源盛发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付 猛
书 记 员  冯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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