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097号
申请人:江苏常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85895551,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虹西路199号四号楼三楼(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25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689285658F,住所地香河现代产业园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常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3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