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常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通正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2民初1760号
原告:江苏常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牛塘村。
法定代表人:胡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正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财贸园1号楼附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常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正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常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正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23元,由原告江苏常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