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晟建设有限公司

3616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华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3民初3616号
原告: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石塘镇建淮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淮安市淮安区马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省华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三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左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华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78元,减半收取计8789元,由原告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