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晟建设有限公司

***与沈江、江苏省华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3民初1577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江,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省华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7区24号。
法定代表人:左峰,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淮安市车桥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淮安区车桥镇车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沈江、江苏省华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市车桥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875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负担。
审判员丁迅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