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晟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省华晟建设有限公司、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26民申11号
原审原告:***,男,1991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审被告:江苏省华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7区24号。
法定代表人:左峰,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安东北路东侧、中渠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审原告***因与原审被告江苏省华晟建设有限公司、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涟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姜浩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