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与石林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初2885号
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大道小东山红绿灯口石林国土大楼。
负责人:李一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益明,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南路**。
负责人:龙志彬,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璐,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玄玄,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林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南苑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有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伶,云南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石林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479元,减半收取54739.5元,由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长 杨 艳
审判员 刘昕光
审判员 符圆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仝倩华
书记员陈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