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顺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2民初607号
原告:大连顺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涛,系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顺乐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方世纯,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顺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顺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