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地震工程有限公司

顺平县应急管理局、大有地震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6民初897号
原告:顺平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顺平县桃源东大街与永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6366720914358。
负责人:刘计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振,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有地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劳卫里6-206-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69880309N。
法定代表人:李大华,该公司经理。
顺平县应急管理局与大有地震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顺平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平县应急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顺平县应急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