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恒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91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87年03月2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恒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段**。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恒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