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恒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恢52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州区中长街道集品东林世家9号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恒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段凤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
法定代表人:张洪川,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潘敦发,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1日,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恒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敦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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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齐颖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