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14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州区中长街道集品东林世家9号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岳兴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恒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段凤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川,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恒达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时抵押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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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齐颖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