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3289号之一
原告: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都铎城邦**院****。
法定代表人:霍治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世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
法定代表人:彭晓斌,董事长。
原告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世博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云南世博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96元,减半收取计4,298元,由原告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殷家蓉
书 记 员 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