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1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马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2528974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世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8968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谋九州无同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K92Y2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桥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世博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公司)、元谋九州无同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玉溪马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66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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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速 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