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25执复97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金湖东路121号云锡宾馆客房7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云南世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不服个旧市人民法院(2023)云2501执异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个旧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23)云2501执890号案件云南世博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个旧市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其开发建设的个旧阳山华府住宅小区103套房产不服,提出书面异议。
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其书面异议申请中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对个旧阳山华府住宅小区的部分房产进行网络询价。上述两家网络平台均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但报告中明确说明询价结果没有可参照的样本及计算方法,故网络询价结果没有可参考性,一个没有任何参考性、参考价值的询价结果不应成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依据。法院未委托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上述《网络询价报告》没有载明参照样本、计算方法等内容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已接受了异议人对网络询价行为的异议。法院在没有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情况下将拟处置的财产进行拍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据此,异议人要求停止对个旧阳山华府住宅小区103套房产的拍卖。
个旧市人民法院查明,2023年7月3日,该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世博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说明于2023年7月7日对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个旧市阳山华府不同户型的8套房产进行了网络询价。当日,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均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7月10日,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由于系统暂未检索到该标的相关数据信息,本次无法计算价格。《网络询价报告》载明了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参考价格为4688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参考价格为4688元/㎡。2023年8月22日,该院对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网络询价行为的异议作出(2023)云2501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申请。2023年8月11日,该院以4688元/㎡的价格对被执行人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个旧阳山华府住宅小区103套房产进行拍卖。
个旧市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该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网络询价后确定财产价值对财产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认为该院的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相应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个旧市人民法院(2023)云2501执异32号执行裁定,支持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个旧市人民法院在审查复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时,仅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刻意忽略了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未作评估的,保留价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的规定。在财产未经评估的情况下,个旧市人民法院拟采取拍卖的执行措施时并未征询过复议人的意见,所以该执行行为肯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2023)云250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拍卖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复议人认为,在人民法院对复议人针对网络询价结果的执行异议处理终结前,网络询价的结果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可以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格的数据,而以一个无效的数据作为处置财产的参考价而进行拍卖也显然缺乏事实依据。个旧市人民法院在明知复议人对网络询价结果并不认可且已经按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仍然认为现有的网络询价的结果可以作为可以财产处置的依据的结论是明显错误的。综上,(2023)云250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既缺乏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复议人的请求。
本院另查明,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个旧市人民法院委***(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对个旧阳山华府住宅小区的部分房产进行网络询价的执行异议,个旧市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2023)云2501执异30号执行裁定,驳回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个旧市人民法院在委托询价前已经征询了双方的意见,向系统中的全部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向双方送达了《网络询价报告》。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认为询价报告明确说明询价结果没有可参照的样本以及计算方法,没有任何参考性、参考价值的询价结果不应成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依据,实际是对网络询价机构计算的方式方法及询价结果有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3)云25执复81号执行裁定,撤销个旧市人民法院(2023)云2501执异30号执行裁定;驳回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本次异议依然是针对个旧市人民法院委***(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对个旧阳山华府住宅小区的部分房产进行网络询价的行为,本次异议理由与前次异议理由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针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曾对个旧市人民法院委***(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对个旧阳山华府住宅小区的部分房产进行网络询价的行为提出过执行异议,个旧市人民法院及本院先后作出(2023)云2501执异30号执行裁定、(2023)云25执复81号执行裁定,最终驳回了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属于重复异议,该异议依法不应受理,鉴于个旧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个旧市人民法院驳回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个旧市人民法院(2023)云2501执异32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