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世博园艺有限公司

云南世博园艺有限公司与曲靖艺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世博园艺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靖艺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18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实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非表面的采购合同关系;二、被上诉人在其提交的证据中已经自认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被上诉人艺缘公司、另案原告爨滇公司、另案原告豪康公司系专门为案涉工程款项结算而设立的“空壳公司”,并未开展贸易经营业务。四、案涉合同名为《苗木及种植辅材采购合同》,实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五、案涉项目包含的园林绿化工程亦属于建设工程的一个种类,本案案由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综上,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在案证据来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经查,双方当事人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书中的甲方为云南世博园艺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曲靖艺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管辖协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约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