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3602号
原告:厦门京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诚毅大街****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531478。
法定代表人:林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明,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求实智能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望海路**之**用代码91350200705469132X。
法定代表人:张安东。
原告厦门京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求实智能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厦门京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京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京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京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 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沈雪婷
书 记 员 黄娟娟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