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1982号
原告:厦门求实智能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号之2八楼。
法定代表人:张安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公司员工。
被告:融信(福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阵坂村金山投资区1号楼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朗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求实智能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融信(福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求实智能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求实智能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