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12416号
原告:厦门求实智能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望海路**之**。
法定代表人:张安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花,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融信(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新大街**405/div>
法定代表人:郎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梅,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求实智能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融信(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厦门求实智能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求实智能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因本案系当事人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张海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雅萍
书 记 员 陈瑛瑛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