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8024号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建发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0437G。
法定代表人:陈东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玲,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贞贞,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求实智能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望海路**之**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9132X。
法定代表人:张安东。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求实智能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7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代书 记员 江彩虹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