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丰城市解放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员工,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观上镇汽车站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85994385X。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路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620404070。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解除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房产等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江西
书记员 刘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