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丰城市解放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员工,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观上镇汽车站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8599438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系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路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6204040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的存款9388986.5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者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个人处的股权、分红、公积金等收益9388986.57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