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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执3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丰城市解放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 被执行人: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观上镇汽车站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8599438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系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路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6204040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申请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向我院书面提出撤回对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执396号案件对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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