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仁信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81民初2798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 主要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路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62040407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观上镇汽车站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85994385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7)赣0981民初27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 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