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江西德翔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981民初692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省丰城市解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被告:江西德翔日化用品有限。住所地:江**省樟树市观上工业开发区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59906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住所地:江**省樟树市大路口**号口1号。组织机构代码:6620404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9月12日。住所地:江**省樟树市西省樟树市。
被告:**,女,1978年12月17。住所地:江**省樟树市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樟树市德。住所地:江**省樟树市观上镇汽车站**楼上镇汽车站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859943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住所地:江**省樟树市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女,1981年。住所地:江**省樟树市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男,1978。住所地:江**省樟树市。住所地:江**省樟树市。
被告:**,女,1979。住所地:江**省樟树市。住所地:江**省樟树市市。
被告:***,女,19。住所地:江**省樟树市。住所地:江**省樟树市树市。
被告:**,男,。住所地:江**省樟树市。住所地:江**省樟树市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被告江西德翔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德翔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德翔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小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