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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江西德翔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981民初692号之一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省丰城市解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住所地:河**省**河市燕郊开发区发区。 被告:江西德翔日化用品。住所地:江**省樟树市观上工业开发区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59906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凯盛园林工。住所地:江**省樟树市大路口**号大路口1号。组织机构代码:6620404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9月1。住所地:江**省樟树市: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女,1978年12月。住所地:江**省樟树市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樟树。住所地:江**省樟树市观上镇汽车站**楼市观上镇汽车站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859943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住所地:江**省樟树市。住所地:江**省樟树市。 被告:**,女,198。住所地:江**省樟树市。住所地:江**省樟树市市。 被告:**,男,19。住所地:江**省樟树市。住所地:江**省樟树市树市。 被告:**,女,19,住所地:江**省樟树市,住所地:江**省樟树市樟树市。 被告:***,女,。住所地:江**省樟树市。住所地:江**省樟树市省樟树市。 被告:**,。住所地:江**省樟树市。住所地:江**省樟树市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被告江西德翔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凯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62元,减半收取395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531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小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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