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昆仑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404号
申请人: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200房间。
法定代表人:胡衡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存,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鑫苑仁居(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华贸中心T2、27层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冯波。
申请人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鑫苑仁居(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均简称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6969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鑫苑仁居(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969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 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穆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