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万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511号
原告:汝州万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米庙镇大刘庄村安沟水库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0TBR71W。
法定代表人:黄成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斌,系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梦,系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明珠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83197355W。
法定代表人:王亚锋。
原告汝州万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汝州万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汝州万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兰晓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