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延安市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终6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市政工程公司东侧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街办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民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凯鑫国际金融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上诉人延安市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安市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5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姜亦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林瀚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