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延安市泰瑞建筑工程公司建设施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宝民执字第001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宝塔区马家湾 被执行人延安市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市政工程公司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延安市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895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00元、执行费5742元。后被执行人***私下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16515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5150元),被执行人延安市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剩余案件款234661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5150元)打入我院执行专户,执行费共计5742元被执行人延安市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