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3民初1638号
原告: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加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子长县***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子长县。
法定代表人:靳小勇,该镇镇长。
原告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子长县***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史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