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子长县某某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3民初1638号
原告: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加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子长县***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子长县。
法定代表人:靳小勇,该镇镇长。
原告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子长县***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史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