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协利建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198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儒,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江公司”),住所地:子长市
法定代表人:任志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树森,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谢加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乃江,男,该公司职工。
原审原告:西安协利建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秦江公司、恒远公司、原审原告协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协利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处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其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2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周 俞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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