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民终1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协利建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协利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先锋村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伟,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江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向阳雅居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志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房产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加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协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江公司、恒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协利公司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审判决对恒远公司第十二工程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恒远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审判决中,协利公司委托代理人为三名,且卷内并无第三名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材料,程序存在瑕疵;恒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云峰提供的委托材料上委托人为恒远公司第十二工程处,加盖的也是恒远公司第十二工程处印章,其是否具有委托权限,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协利建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7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贺洁
代理审判员但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南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