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杨园绿化园艺装饰有限公司

常熟市杨园绿化园艺装饰有限公司与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初3163号

原告:常熟市杨园绿化园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杨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28618T。

法定代表人:王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生,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学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02197760。

法定代表人:高建山。

原告常熟市杨园绿化园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杨园绿化园艺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杨园绿化园艺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87813.6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常熟望虞水岸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工程造价暂估5060000元,工程竣工备案及正常使用后,6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办理完结算手续后3个月内,支付结算总价款的95%,5%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并且移交物业公司之日起二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的28日内支付。工程于2016年3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经工程结算审定,工程造价总计5756272.5元,截至2018年11月27日,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468458.87元,尚欠287813.63元拒不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3日,被告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和原告常熟市杨园绿化园艺装饰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常熟望虞水岸项目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望虞水岸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工程地点:望虞水岸圣同路6号。承包范围:望虞水岸园林景观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包含景观、园林绿化工程的深化设计、安装施工、种植施工、后期种植施工及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的绿化养护及其它保修工作,完成与总包、市政、给排水管网、供电管网等交叉配合施工等)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具体以发包人所发施工图纸为准。……合同暂估总价款:(大写):伍佰零陆万整(小写):5060000元……7.1工程进度款支付:①本工程无预付款。②乙方完成所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全部内容后,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至合同价款的60%。③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按城建档案馆及常熟当地有关验收部门要求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竣工图(包括洽商变更,结算书等资料)原件各四套,工程竣工备案及工程正常使用后,工程进入结算程序,6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三个月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④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公司之日起两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28日内甲方将质保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无息)。⑤在具备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后,乙方应先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开具有效且符合要求的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正规发票后向乙方进行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迟延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验收日期为2016年3月1日。2018年7月13日,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论为:工程送审金额651.13万元、审定金额575.63万元、核减75.5万元、核减率11.6%。并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审定价为5756272.5元。至2018年11月27日,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5468458.87元,余款287813.63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杨园绿化园艺装饰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常熟望虞水岸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数额、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款期限均已届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7813.63元并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杨园绿化园艺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87813.63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6元,由被告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俊怡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鸿梅

书 记 员 李之衡